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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在联合诊所工作过的干部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
在联合诊所工作过的干部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
(1982年10月11日 劳人险函(1982)26号)
吉林省人事局:
(82)吉人老字第4号函收悉。现复如下:曾在联合诊所工作过的干部,退休时可将其在联合诊所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时间计算为工作年限计发退休费。
chl_30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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