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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复退军人待分配期间不计算工龄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
 关于复退军人待分配期间不计算工龄问题的复函
 (1983年7月5日 劳人险函(1983)32号)


山西省劳动局:
  你局(83)晋劳资便字第929号函收悉。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在待分配工作期间,工龄应如何计算问题,按照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工龄是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复员退伍军人离开部队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不符合此项规定,因而不能计算为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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