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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复关于退伍军人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和试用期问题

劳动部复关于退伍
 军人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和试用期问题
 (1960年3月19日 (60)中劳薪字第34号)


内蒙劳动局:
  关于退伍军人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和是否需要试用期问题,我们认为根据国务院一九五七年七月二十九日议字34号的有关规定,他们在服兵役期间以及超期服役期间的军龄,都可以计算为本工作单位的连续工龄。至于试用期,他们退伍后直接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的,不需要试用期;如果退伍后即还乡,又被企业吸收参加工作的,根据我部一九五九年十二月五日发各地试行的《关于劳动力招收和调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一般应是合同工,也不需要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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