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全国总工会生活办公室关于搬运工人和建筑工人工龄问题的函

全国总工会生活办公室
 关于搬运工人和建筑工人工龄问题的函
 (1962年2月12日 (62)生活字第63号)


河北省总工会生活部:
  2月1日函悉。搬运工人和建筑工人,在解放初期参加了工会组织,并由工会组织为他们承揽活,以后又转入了搬运公司或建筑大队工作,他们在此期间,如果工作未曾间断过,其本企业工龄,可以由解放后工会组织他们生产时算起。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