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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组织技术局关于工龄计算问题的具体执行时间问题的复函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组织技术局
 关于工龄计算问题的具体执行时间问题的复函
 (1963年2月9日 (63)合组工字第11号)


浙江省供销合作社干部处:
  所询我局(62)合组工字第23号复青海省供销合作社关于工龄计算问题中对解放前在企业中工作的职工的工龄,调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后也可以合并计算,应从何时开始执行的问题,现经我们请示中央精简小组办公室,答复是:“从国务院发布关于精简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之日起(也就是从1962年6月1日起)执行,在1962年6月1日以前处理的,仍按原来的规定办理”。为此,现对我局(62)合组工字第23号复文中提到的,过去已经处理的退职人员,这个“过去”即指该文下达之前(1962年8月18日以前)和1962年6月1日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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