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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布氏杆菌病可列入职业病范围的复函

卫生部关于布氏杆菌病可列入职业病范围的复函
 (1963年1月8日 (63)卫干字5号)


山东省卫生厅:
  1962年11月20日(62)卫总群字第215号函悉。我们意见:职工由于经常接触布氏杆菌病人、染菌的牲畜和皮毛而感染布氏杆菌病,虽未列入职业病范围内,也可按职业病处理,但在具体确定这一问题时应与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共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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