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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国家人事局、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关于患一期矽肺病代偿机能属于乙、丙两类职工的待遇问题的通知

国家劳动总局、国家人事局、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关于
 患一期矽肺病代偿机能属于乙、丙两类职工的待遇问题的通知
 (1981年8月5日 (81)劳总险字52号)


  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来函询问,患一期矽肺病代偿机能属于乙、丙两类职工的待遇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认为,对于患一期矽肺病代偿机能属于乙、丙两类的职工,在其代偿机能未恢复到甲类以前,可以按照患二三期矽肺病职工的待遇的规定办理。符合以上条件,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的职工,自愿退休的,也可以退休。其退休待遇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办理。确定代偿机能时,必须严格按照一九六三年七月十五日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修订公布的《硅尘作业工人医疗预防措施实施办法》第五项规定办理。即:代偿机能属于乙类者,需具有中度临床症状,有中度肺气肿和肺功能显著减退;代偿机能属于丙类者,需具有重度临床症状,有中度或重度肺气肿和肺功能显著减退。医生出具证明时,要写明上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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