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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总办公厅、国家体委办公厅关于运动员在比赛中负伤应给予何种劳动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公布体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3年5月29日)废止(原因:不符合已经变化了的客观实际情况,与深化体育改革的要求不相符合)

全总办公厅、国家体委办公厅关于运动员在
 比赛中负伤应给予何种劳动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
 (1956年9月12日)


  最近我们接到不少厂矿企业、机关、团体和职工群众来信询问:运动员在比赛中负伤,应给予何种劳动保险待遇的问题。我们共同研究解答如下,希即掌握执行。
  在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厂矿企业中,职工正式通过组织代表本企业或某单位参加运动会或比赛而负伤时,可参照劳动保险第十二条规定按因工负伤待遇处理。在未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厂矿企业中职工,亦可参照上述精神,按各单位的劳动保险集体合同或现行办法按因工负伤待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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