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总劳动保险部关于
试行“劳动保险委员会工作纲要”的通知
(1964年4月1日 (64)险字第1号)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险政策法令,广泛开展群众性的劳动保险工作,我们在全总1954年5月16日颁发的劳动保险委员会组织通则(试行草案)的基础上,又草拟了一个比较具体些的劳动保险委员会工作纲要(试行草案)。现发给你们试行。
劳动保险委员会工作纲要(试行草案)
劳动保险是中国工人阶级在中国共产党和毛主席领导下,经过长期革命斗争所获得的胜利果实之一,是党和政府对广大职工群众的关怀。在我国宪法第九十三条中规定,把劳动保险列为国家的一项重要劳动政策。
劳动保险条例的实施,对解决职工在生、老、病、死、伤、残等方面的特殊困难,保护职工健康,提高职工阶级觉悟,鼓舞职工劳动热情,完成国家生产计划,都起了重要作用。
劳动保险工作,关系到全体职工的切身利益,有着广泛的群众性。国家把劳动保险工作交由工会管理,这是一项光荣而重大的任务,工会组织必须认真把它管好。要作好这项工作,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贯彻为政治服务,为生产服务,为群众服务的方针;认真而严肃地执行国家法令,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及时地正确地支付各项劳动保险待遇,同时要积极地开展群众性的防治疾病工作。经常具体工作如下:
一、经常向职工群众认真地宣传劳动保险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定,提高群众的政策思想水平,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做好劳动保险工作。
1.经常配合工会宣传委员会,利用俱乐部、黑板报、广播、展览会以及组织座谈会、报告会等活动,向群众广泛地进行劳动保险政策的宣传教育,使职工正确地认识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从而进一步提高职工阶级觉悟,鼓舞劳动积极性。
2.结合每个时期党的中心工作,抓住典型事例,以真人真事进行新旧社会对比的阶级教育。
二、根据
劳动保险条例、职工退休暂行规定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及时地正确地支付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应享受的劳动保险各项待遇。
劳动保险条例和退休暂行规定是国家规定的统一法令,都要严肃认真地贯彻执行,各单位不得自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