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九六0年以前因组织动员退职,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也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七)宁夏自治区的规定
一、对属于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符合国务院国发〔1982〕62号文件《
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规定的,可以改办离休。其中属于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改为离休后,如标准工资低于行政十七级标准工资额的,可提高到行政十七级的标准工资额。
二、对改办离休的人员凡已在农村安家落户的原则上不再返城,本人可改吃商品粮,但不转入城镇户口,不再享受安家补助费,建房补助费,也不再招收一名子女参加工作。
三、精简退职职工中,属于一九五七年底前参加革命工作,但不符合上述第一条规定的,按月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以上,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现在已领取百分之四十生活救济费的人员,符合本规定的,可改按本规定办理。
四、对一九六0年底以前精简退职的人员,连续工龄满十年以上的,可参照本规定办理。
五、精简退职的职工,确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当时有医务鉴定证明、证据确凿),可发给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六十的生活补助费,低于二十七元的发给二十七元。本人医疗补助三分之二。
(八)上海市一九七八年八月一日的规定
对本市一九六一年至一九六二年精简退职回到外省农村的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办法:
一、凡是年老体弱又无依无靠,或虽有子女但无力赡养的,以及家庭人口多,劳动力少,生活困难的,一般都可每月给予定期补助二十元。少数困难程度大的,可略高一些,困难程度小的,可略低一些。
二、回乡老职工本人患严重疾病,应在当地治疗,享受农村合作医疗,对少数治疗费用较大,本人无力负担的,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危险房屋的修理,要坚持自力更生、群众互助和依靠集体力量为主,国家帮助为辅的方针,可酌情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二百元。
上海市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日的规定: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经组织批准退职,本人现无固定收入的干部,凡退职前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三年以上的,可按本通知给予生活补助。
二、上述人员按下列标准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