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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对合资企业劳动管理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的答复

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对
 合资企业劳动管理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的答复
 (1985年12月10日 劳人劳所(1985)7号)


青海省西宁市计划委员会:
  十一月五日来函收悉。现对所提问题做如下答复: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一条中所说的劳动计划,指用人计划。中外合营企业的劳动计划报企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区劳动人事部门备案后,主管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门可专项纳入本部门和本地区的劳动计划,相应增加用人指标,无需经过批准。
  二、合营企业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可以从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调入职工。职工调入合营企业后,其全民或集体所有制职工的身份应予保留,可以连续计算工龄;在合营企业工作一段时间后又回原单位工作的,工龄应当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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