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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重新印发《为外国人举办短期学习班费用的试行规定》的通知

  ④到外地的宾馆食、宿时,若请当地教育部门或学校派出陪同人员,则由组织一方支付当地陪同的住宿费用,并按旅行人数每人每日1元的标准支付接待一方“服务费”。
  三、工作人员津贴
  1.在寒假或暑假举办短期班,各类人员在规定的休假期间内工作者,均享受津贴。
  ①教师:授课时,各类教师均比照兼课教师酬金标准领取津贴,即助教每学时1元;讲师每学时1.5元;副教授、教授每学时2元。均按每人授课总学时数领取津贴。
  辅导课,各类教师均按每学时1元的标准发给津贴。课外辅导,均不发给津贴。
  ②干部:按本人日工资标准发给津贴。日工资标准按每月30天计算,星期日如加班津贴照发。
  ③工人:按本人日工资标准发给津贴。日工资标准按每月30天计算,星期日如加班津贴照发。
  ④若教师在短期班中从事行政工作,按干部标准办理。若教师授课并兼做行政工作,则按本条1.①的规定办理。
  2.在寒假或暑假规定的休假期以外的正式工作时间内举办短期学习班:
  ①专职短期学习班教师,不予额外津贴。授课、辅导课、参观实习课均计算在教学工作量内。
  ②聘请校外兼职教师,按各类教师兼课教师酬金标准办理。
  ③干部:不予额外津贴。
  ④工人:按规定限额超量三分之一以上者每人每天按0.40元的标准发给津贴;超量二分之一以上者,每人每天按0.80元的标准发给津贴。
  3.举办短期学习班期间因工作需要,夜间加班,符合所在地有关部门发给夜餐费规定者,均按当地夜餐费标准予以补助。
  4.短期学习班的学生在本地参观和实习误餐时,陪同的各类人员均按当地误餐费的标准予以补助;到外地旅行时,按有关长期留学生旅行陪同的规定办理。
  5.在假期接待外地短期学习班学生旅行的当地陪同人员的津贴,按本规定三、1.中的有关条文办理;在非假期时,对他们可比照当地误餐费的规定标准给予补助。
  四、凡需由教育部发入出境签证通知,录取通知或邀请电、函者,由有关学校按每人每次人民币20元的标准向教育部交付手续费。
  五、本规定自一九八三年七月一日起试行。一九八三年七月二十日四部印发的(83)教外来字775号文件同时作废,不再生效。在此之前在对外交涉中就收费标准另签有协议者,可执行原协议,在协议期满后按本规定办理。过去有关短期学习班费用标准的发文与本试行规定有出入者,均以本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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