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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建移交使用的流动资产应转为流动资金的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

关于基建移交使用的流动资产应转为流动资金的函
 (一九七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财政部发出)


  基本建设项目建成移交给使用单位,按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规定,以“交付使用财产”科目办理移交,其中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使用单位在验收后,应将移交的固定资产部分增加企业固定资金,将移交的流动资产部分增加企业流动资金。据一些部门和地区反映,有些单位未按规定将移交使用单位的工器具等流动资产增加企业流动资金,而作为帐外物资管理,这样既不符合制度规定,又不利于企业管理。为此,请各部门各地区,转知所属单位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凡是没有按规定增加流动资金的,都要清理入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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