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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中朝两国公民离婚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中朝两国公民
 离婚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1966年5月12日(66)法民字第8号)


辽宁、吉林、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九六六年三月十八日到十九日,我院民事审判庭召集了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庭的同志,就处理中朝两国公民离婚案件,通过外交部门转送的审判文书内容、格式问题,中朝涉外离婚案件的范围及如何处理的问题,以及这类问题的管辖问题等,相互介绍了情况,交换了意见。与会同志认为,这些问题统一口径,对维护中朝两国友谊是有政治意义的。座谈纪要外交部领事司同意,现将座谈纪要发给你们,请通知有关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参照执行。并希继续总结经验,以便今后进一步研究。

附件:      关于处理中朝两国公民离婚案件座谈会纪要

 一、关于通过外交部门送达审判文书的内容、格式问题。
  (一)凡通过外交部送达的法律文书,一律采用中文、正式公函,不得采用外文或便函。并应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送往外事部门。
  (二)处理中、朝两国公民的涉外案件,可使用申请离婚书、委托书、送达回证三种。三种文书的内容、格式是:
  1.申请离婚书:只要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现在住址、目的要求、扼要的说明申请理由等即可。对于涉及两国关系的,尤其影响两国友谊的词句,一律不要写在申请离婚书上。
  2.委托书的格式分为两种,一是委托征询意见,一是判决后委托代为送达。
  (1)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裁判所:
  我院受理中国公民××与现住贵国××道××郡××离婚一案,现将××的申请离婚书送交贵所,请贵所协助代为询问××对离婚、财产处理、子女抚养等意见,函告我院。以便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中级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2)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裁判所:
  关于中国公民与现住贵国××道××郡××离婚一案,已审理终结,兹将判决书转去,请贵所协助送交本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中级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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