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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地质部制定的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

国务院批转地质部制定的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
 (1965年12月17日)


  国务院同意地质部制定的 “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 ”,现在转发给你们,请研究试行。
  矿产资源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物质基础。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是国家一项极为重要的技术经济政策。过去几年,有些单位对矿产资源的综合勘探、综合开发和综合利用不够重视,曾经发生不少浪费和破坏的现象;如果继续下去,将给我国经济建设带来严重的后果。今后,在地质勘探工作中,应当努力做好矿床的综合评价和综合勘探;各生产矿山,应当切实加强矿山生产地质测量工作,严格遵守采矿程序,认真贯彻大小、贫富、厚薄、难易兼采的原则,并采取有效的方法,降低贫化率,提高回采率;在选矿和冶炼过程中,应当进一步贯彻综合利用的方针,加强科学研究工作,不断提高技术水平,改进工艺流程,努力提高回收率;在加工和使用某些特种非金属矿产过程中,必须十分注意合理利用,防止优质劣用、大材小用、小材不用的浪费现象;对重要城市、井灌区和其它一些地区的地下水的开采利用,应当加强管理,保证合理开发。
  为了把矿产资源保护工作切实地开展起来,各主管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凡属中央管理的企业,主要由各主管部负责;地方管理的企业,主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负责,中央各有关部应当给以技术指导。
  各有关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以及各有关基层单位,在试行过程中,应当注意积累和总结经验,以便在适当时机对这个条例进行补充修改。

附:            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矿产资源是全民所有的宝贵财富,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物质基础,是采后不能再生的资源。为了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以保证社会主义建设当前和长远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带有战略意义,是国家一项重要的技术经济政策。地质勘探、矿山设计、开采、选矿、冶炼、矿产加工和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各有关部门,应当主动配合、密切协作,把保护矿产资源的工作视为一个整体,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之间、局部与整体之间、用矿与保矿之间的关系,切实贯彻执行综合勘探、综合开发和综合利用的方针,以促进生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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