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科学研究费:农业、牧业科学研究单位的试验研究业务费和委托农业、牧业高等院校科学研究项目的补助费。
4、中等专业教育费:农业、牧业、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学费和实习费。
5、训练费:农业、牧业干部学校(训练班)的教学业务费和农村人民公社财务会计人员,农业、牧业技术人员的训练费。
6、其他业务费:包括劳模会议、展览、宣传、奖励等业务费。
(四) 生产周转金和差额补助费:
1、实行企业经营的生产性事业单位,经过清产核资后需要补充的定额生产周转金。
2、实行差额管理单位的补助费。
下列各项支出不得在农业事业费内列支:
(一)各级农业、牧业主管部门行政机关的人员经费:
(二)高等农业、牧业院校的经费;
(三)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支出;
(四)经营一般种子和救灾备荒种子所发生的亏损;
(五)机关生产性质的农业、牧业、副业的投资和亏损。
三、财务管理
农业、牧业部门所属的单位,按其不同性质和经营方式,分别采取不同的财务管理办法:
(一) 事业单位:技术推广站 (包括重点地区的植物保护站),种子站 ,畜牧兽医站,农业、牧业科学研究单位,中等专业学校,农业展览馆等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
1、一切事业单位都应当根据任务,确定编制, 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农业部备案。
2、人员机构经费,应当按照当地行政机关的标准执行。中等专业学校按当地教育机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3、设备购置费和业务费,根据业务需要和可能,由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4、配种、防疫、治疗、治虫、检疫等,应当合理收费。少数民族地区的防疫、配种等是否收费,按当地习惯办理。
5、在收支管理上,实行收入上交,支出拨款的办法。或者实行差额补助的办法。
(二) 实行企业经营的事业单位:包括良种示范繁殖场,种畜场、蚕种场、桑苗圃、果苗圃等单位,虽属事业性质,应当实行企业经营,努力增加生产,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成本,节约开支,减少国家补助,力争收支平衡,或者略有盈余。这些单位的财务管理办法主要如下:
1、应当努力完成和力争超额完成主管部门规定的生产任务和核定的财务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