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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计算民族自治地方5%机动资金的具体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废止

关于计算民族自治地方5%机动资金的具体规定
 (一九六四年二月七日财政部发布)


  根据一九六三年十二月十四日国务院批转的《关于改进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的规定(草案)》第十二规定:“为了适应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国家每年在计算自治区 、自治州 、自治县的收入分成比例或补助数额时,按照上年的经济建设事业费、社会文教事业费、行政管理费及其他事业费(不包括基本建设拨款和流动基金)的支出决算数,另加5%的机动资金”。现将计算民族自治地方5%机动资金的支出项目和范围,具体规定如下:
 (一)经建事业费:包括工业、农垦、 农牧业、林业、水利、 水产、气象、交通、粮食、商业、城市公用、测绘和其他经济建设事业费等。
 (二)社会文教事业费:包括文化、教育、科学、通讯和广播、体育、卫生事业和抚恤救济费等。
 (三)行政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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