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提出离婚后就离开原籍的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提出离婚后就离开
 原籍的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
 (1964年1月18日(64)法研字第5号)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63)民上字第78号关于民事案件特别是离婚案件的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已收阅。你们在来文中提到对我院一九五五年四月二十六日法行字第6493号批复在理解上发生分歧,因而给工作带来一定困难。我们认为这个批复解决的是原告和被告居住两地的民事案件管辖问题,它包括两点基本内容:一、民事原告直接向被告所在地法院以书面起诉是应该受理的,受理法院如有需要询问原告的事项,可以委托原告人所在地法院代为询问原告;二、如必须原告亲到受理法院出庭时,也可令其出庭。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