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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级地质勘探拨款和结算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五、国内合营的地质项目,其他部门、单位投入的资金;
  六、承包其他部门、单位的地质勘探工作和工程勘察而收入的资金;
  七、纳入地质勘探财务管理范围的工程勘察单位、附属企业、多种经营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的各项资金。
  第六条 各地质勘探主管部门和所属管理机构、地质勘探单位,经批准在地质勘探费列支经费的事业行政单位,以及纳入地质勘探财务管理范围的工程勘察单位、附属企业、多种经营单位、自收自支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资金性质,在建设银行开立相应的帐户:
  一、中央地质勘探限额存款户,即拨款户;
  二、中央地质勘探基金存款户;
  三、地质勘探单位存款户,即结算户;
  四、专用基金存款户;
  五、其他资金存款户。指工程勘察单位、附属企业、多种经营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的除专用基金外的各项资金,都通过本存款户办理收支和结算。

第三章 拨款依据

  第七条 地质勘探单位必须向建设银行经办行提送下列文件:
  一、根据《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需要登记的地质项目,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石油工业、核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二、批准的年度地质勘探工作计划(包括储量计划、工地建筑计划);
  三、地质项目设计的批准文件和设计预算;
  四、批准的在地质勘探费列支经费的事业行政单位的年度经费预算(包括修缮计划);
  五、批准的年度财务计划和地质勘探单位据此编制的季度分月用款计划;
  六、批准的更新改造、设备购置、劳动工资、奖金等计划和文件;
  七、实行承发包的地质项目的经济合同副本。
  附属企业、多种经营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除提送第六项文件外,可在存款余额范围通过建设银行办理收支和结算。
  第八条 主管部门在国家批准的年度地质勘探工作计划和地质勘探费预算范围内,批准下达管理机构、地质勘探单位的年度地质勘探工作计划、财务计划和事业行政单位的年度经费预算等文件时,应当抄送建设银行总行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经办行。
  实行分级管理的部门,其管理机构审核汇总的年度地质勘探工作计划和财务计划等文件,应送同级建设银行审查签证后,再上报主管部门;批准下达时,管理机构也应抄送同级建设银行和经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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