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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对部分影片实行审查、放映分级制度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广播影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2月17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17日)废止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
 对部分影片实行审查、放映分级制度的通知
 (1989年3月25日 广发影字(1989)201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中发(1988)14号文件中关于“要建立对影视片的审查定级制度,对中小学生不宜观看的影视作品作出明确规定”的重要指示,保护广大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决定从今年五月一日开始,对部分影片实行分级制度。具体意见如下:
  一、实行影片分级制度的指导思想
  对部分影片实行分级制度、决不意味着对影片审查标准的改变。无论成人或少年儿童(16周岁以下,含16周岁,下同)观看的影片,其审查均要坚持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双百”方针,必须以给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和儿童提供丰富、健康的精神食粮为出发点。
  在实行分级制度以后,中国儿童电影制片厂和其它从事少儿故事片生产的制片厂,更要高度重视和不断提高少儿影片的思想、艺术质量,以从数量和质量上满足广大少年儿童精神及文化生活的需要。
  二、实行影片审查分级制度的具体办法
  (一)我部授权的电影审查机构--电影事业管理局在分别按标准审查国产和进口影片时,要明确划定以下几种“少年儿童不宜观看”(以下简称“少儿不宜”)的影片它们是:
  1.凡有强奸、盗窃、吸毒、贩毒、卖淫等情节的影片。
  2.凡有容易引起少年儿童恐怖感的暴力、凶杀、打斗情节的影片。
  3.凡表现性爱及性行为情节的影片。
  4.凡表现社会畸形现象的影片。
  (二)凡经部、局审定为“少儿不宜”的进口及国产影片,中影公司在送厂译制、洗印进口影片拷贝或有关制片厂在送审标准拷贝时,均应在片头加印“少儿不宜”的字样,以示与成人片的区别:电影事业管理局在下达影片通过令时,应标明“少儿不宜”字样。
  三、放映(播放)“少儿不宜”影片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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