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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剧场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二)放映总场数、观众人次。
  其中:少年儿童专场数、观众人次。
  (三)其他活动场数,参加人次。
  二、考核指标主要是:
  (一)剧场使用率。
  (二)观众上座率(演出、放映分别填列)。
  (三)经费自给率。
  其中:服务性业务经营自给率。
  (四)设备完好率。
  (五)指令性任务指标完成率。
  第二十七条 剧场对职工个人的考核,主要根据岗位责任制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具体的考核标准和方法,由剧场制订,报上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剧场的奖励制度,要兼顾国家、剧场、职工三者利益,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和按劳分配的原则。具体办法,由各级有关部门制订。
  第二十九条 剧场的奖金,应从剧场的年终结余中提出的职工奖励基金中列支,发放的额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
  第三十条 剧场对于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损坏公共财物等责任事故,使国家财产或工作遭到损失的人员,应扣发、不发奖金,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密切协作,加强对剧场财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做好剧场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剧场的财务部门,是综合管理全面经济核算的部门,必须配备业务能力较强的专职财会人员。会计不准兼任出纳工作。财会人员应力求相对稳定。各级领导要支持财会人员履行《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并关心他们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剧场在加强财务工作的同时,必须切实抓好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统计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以上文化部门管理的剧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和财政厅(局)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本地区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试行经营责任制的剧场,其财务管理办法,应按照批准的承包办法,另订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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