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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全国剧场管理工作试行条例[失效]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三年五月一日起试行。各省、市、自治区文化局(厅)制定的剧场管理办法凡与本条例有抵触者均按本条例执行。
  本条例适用于县以上的国营剧场(院)和以演戏为主的影剧院。
  对外开放的内部礼堂、俱乐部以及集体所有制的剧场和其他对外营业演出的场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附:        全国剧场等级划分参考标准

  甲级剧场:
  一、
建筑:
  1.为钢筋水泥结构。
  2.舞台表演区面积不少于一百六十平方米,有附台。
  3.舞台台面至天棚的有效高度不少于十四米。
  4.容纳四十人以上的乐池。
  5.设备齐全的男女演员化妆间。
  6.不少于一千二百个观众单人座席。
  7.有观众休息室。
  8.有八十人左右的演员食、宿条件。
  二、设备:
  1.有暖气或冷气设备。
  2.二十道吊杆。
  3.全套演出用幕布(大幕、二幕、三幕、天幕、四道边沿幕)。
  4.完整配套的演出用音响设备。
  5.能集中控制的演出灯具,电量不少于十万千瓦。
  三、管理:
  1.有剧场管理专业知识的负责人。
  2.各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乙级剧场:
  一、
建筑:
  1.为钢筋水泥结构。
  2.舞台表演区面积不少于一百四十平方米。
  3.舞台台面至天棚的有效高度不少于十二米。
  4.设备齐全的演员化妆间。
  5.不少于一千个观众单个座席。
  6.有供演员食住条件。
  二、设备:
  1.有基本演出用幕布(大幕、天幕、四道边沿幕)。
  2.可供演出用音响设备。
  3.能集中控制的演出灯具,电量不少于八万千瓦。
  三、管理:
  1.有剧场管理专业知识的负责人。
  2.各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丙级剧场:
  一、
建筑:
  1.为钢筋水泥或砖木结构。
  2.舞台表演区面积不少于一百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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