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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下发《国家海洋局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5万元以下仪器设备(含车辆、家俱、图书、被装等)由各单位根据各自的任务开展情况和行政的需要,以及本单位的经费承受能力,自行确定年度购置计划,由设备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有关业务部门或研究室、课题组用专项经费或课题经费购置设备,须报经单位设备部门批准,并统一纳入本单位的购置计划。
  第二十条 严禁违背国家政策变相购置固定资产。凡属社会集团专项控制商品,要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购买。
  第二十一条 购入、调入或自加工设备,必须按局规定的验收程序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编号、建帐、入库、分配等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领用设备必须严格手续,应按规定办理“财产物资出库单”和“设备领用卡片”。领用贵重仪器设备,必要时可由设备部门和使用单位签定“使用合用”,做到领发双方责任明确,手续完备。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房屋及建筑物由房产部门负责管理,合理分配使用,并按其结构、面积、价值和使用单位编号登记。船舶、飞机、浮标和5万元以上设备,按局制定的船舶、浮标和设备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5万元以下设备、图书、家具、被装等,由各单位按局的原则自行制定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对各类固定资产要经常清理检查,注意维修保养,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转让、拆迁、变价处理和报废。
  第二十五条 要健全帐、卡制度,实行三级管理,各单位财务部门在固定资产总帐科目下,按财产类别设置二级科目进行全额核算。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按类分品种记载固定资产的收入、发出和余存的数量和金额,并根据固定资产在用、在库的分布情况,按使用单位或个人建立一套必要的固定资产领用登记簿(卡)。做到财务部门有帐,管理部门有卡,使用单位有卡,有利于清查核对,相互制约。
  第二十六条 建立固定资产清查统计管理制度。各单位应以1989年固定资产普查结果为基数,建立固定资产统计报表制度,每年掌握增减情况,了解其分布、构成,并按规定格式定期向局报送资料。固定资产的综合统计由各级综合计划部门负责,各类财产的清查核对,由各主管部门组织,会同财务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清理。清查工作要深入到各使用单位逐一核对,发现余缺或损失,要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经批准后及时处理,并调整帐卡,保证帐单、帐卡、帐物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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