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各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帐务管理,参加固定资产的清查、普查、检查和帐务核算督促工作。
第十二条 各单位的基建房产部门负责各种房屋和建筑物的施工建设、使用、维修、绿化、环保以及房地产统计和档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承办对房屋和建筑物的拆除、搬迁、出租、转让和报废的申报。
第十三条 各级设备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的具体安排,负责对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登记、配备、领用、保管、清理、维修、检查,对报废、报损设备提出审核意见,对批准的报废设备负责处理,负责各单位仪器设备的统计、档案管理和仪器设备明细帐的设置。
第十四条 各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如船舶、飞机、浮标、通导等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主管的设备、设施的建造、购置、报废、更新等组织提出论证方案,并对这些设备的使用、维修实施管理。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添置和领用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添置包括购入、自制的固定资产和接受馈赠的固定资产。购置固定资产要贯彻勤俭办事业的方针,要根据事业和行政的需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设备的基础上,严格计划管理,保证重点,不能盲目购置,造成浪费。
第十六条 新建房屋和建筑物,按照基建管理规定程序报批,建成验收后,应根据其决算值及时记入固定资产账目,房产档案及时由房产管理部门归档,并报档案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船舶、飞机、浮标的建造和购置,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由上述设备的主管业务部门组织提出论证方案,经计划司综合平衡,列入年度基建计划后,由上述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设备使用单位实施。验收后,按其造价或购价及时记入固定资产账目。这些设备的详细技术档案,由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和具体使用单位各保存一份。
第十八条 购置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各单位需按局规定的程序报批,经局批准并列入年度基建计划后,方能购置(用自筹资金购置时,要报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