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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定期审计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财务一、二、三级预算单位,其预算内、外财务收支均属定期审计的范围。
  四、定期审计的内容。
  1.本单位财务计划的制定是否符合财务制度和工作实际需要,是否合理合法和量入为出,计划调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预算外资金收支是否单独建帐核算,收支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3.工资、补助工资、福利费、奖金的提取、发放是否符合规定。
  4.海洋业务费是否按计划拨款使用。
  5.其它费用支出(公务费、离退休费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6.专控商品购置是否按规定程序报批,资金来源是否合理。
  7.会计科目、核算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合“会计法”的规定。
  8.内部财务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严密、有效,资金使用有无损失浪费和损公肥私等违纪行为。
  五、定期审计的时间。
  根据审计署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推行定期审计制度的通知要求,确定局一级预算单位的定期审计时间,为每半年一次,二级预算单位每季一次,三级预算单位每月一次。必要时,审计部门可随时进行抽审。
  六、定期审计的方式。
  凡接受定期审计的单位,在每月(季)终了十日内,将上月(季)帐簿、凭证、报表(包括预算外收支)和有关财务文件、资料等,按时送交审计部门或专职审计员,审计部门或专职审计员于五日内审计完毕。必要时,审计部门或专职审计员可根据需要进行就地审计。
  七、定期审计的分级负责制。
  局一级预算单位的定期审计,经局审计室审签后,报审计署审计。局属二、三级预算单位的定期审计,由局、分局审计部门和单位专职审计员负责,以分局审计部门和单位专职审计员审签为主,局审计室进行不定期的抽审。
  八、定期审计的处理
  各单位定期审计,发现遵守财经纪律好的要给予鼓励;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妥善地处理。处理要做到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宽严适度。凡本单位自审发现的一般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从宽;局抽审时发现的问题,处理从严;如有重大经济犯罪嫌疑,需要立案侦察的,该移交保卫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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