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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国家海洋局职工就地年休假暂行办法

国家海洋局关于国家海洋局职工就地年休假暂行办法
 (1986年3月7日 国海劳(86)189号)


各分局、研究所,预报中心,出版社,学校,局办公室,上海办事处:
  为了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促进海洋工作的发展,更好地为“四化”建设多做贡献,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参照部分中央部委的休假制度,结合我局的具体情况,制定了我局就地年休假的暂行办法。
  一、职工年满三十岁,享受就地年休假十天,四十岁至四十九岁休假十五天,五十岁以上和高级知识分子休假二十天。
  二、上述休假日期中,包括星期日,若遇法定节日可顺延。
  三、就地年休假天数根据工作安排,可分段使用,但最多不能超过三段。
  四、就地年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各种福利待遇及奖励不变。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得享受就地年休假;
  1、在本年度内发生过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五百元(含)以上者;
  2、在本年度内,受过警告以上处分者或旷工一天(含)以上者;
  3、在本年度内,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以及脱产学习超过三个月者;
  4、在本年度内待分配或没有正式工作达三个月(含)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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