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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执行《国家海洋局所属海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执行《国家海洋局所属海洋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86年5月13日 国海劳(86)336号)


各分局、三所: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79号《国家海洋局所属海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发给你们。为了便于执行这个方案,我局制定了《补充规定》(附后)。请你们接到通知后,按照《补充规定》的要求,在工资改革第一步套改工资的基础上,贯彻执行上述方案,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

           《国家海洋局所属海洋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补充规定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79号《国家海洋局所属海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下发。这个方案是国家工资制度改革的一个部分,必须按照执行。为此,我局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工资标准
  (一)船员,按劳人新〔1985〕79号文件附表一、二、三执行,其中除文件中注明的人员执行的工资标准外,以下人员:
  1、机要员、导航主任执行表列水手长工资标准;
  2、导航员、航海员、二厨、木匠、试验员(工人)执行表列一水工资标准;
  3、三厨执行表列二水工资标准;
  4、现有的副政委执行表列大副的工资标准;
  5、艇分队领导执行三级船船员工资标准,即分队长执行船长工资标准,副分队长执行轮机长工资标准;
  6、艇长(交通艇、登陆艇)执行三级船大副工资标准,副艇长执行三级船二副的工资标准;
  7、机动船员在船上担任实际职务一个月以上的执行该船职务(岗位)工资标准;
  8、船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如医务人员、调查人员等)执行国务院批准的有关部门制定的职务名称和工资标准,待这些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确定后,职务工资一律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二)海洋调查队,海洋环监测中心,海洋管区、导航队、海洋站行政管理人员分别按79号文件附表四、五、六、七执行。海洋环境预报区台行政管理人员,比照海洋环境监测中心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标准执行。这些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国务院批准的有关部门制定的同类人员职务名称和工资标准。
  二、执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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