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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仪器设备新产品鉴定定型工作条例》的通知

  分局(研究所)的科技管理部门是分局(研究所)级鉴定主管部门。
  第八条 鉴定试验部门:
  经国家海洋局授权的、直接承担鉴定试验的部门为鉴定试验部门,一个新产品的鉴定试验可由一个或几个鉴定试验部门完成。
  国家海洋局标准计量中心是国家海洋局的法定鉴定试验部门。

第二章 设计定型鉴定

  第九条 鉴定程序
  一、申请。研制单位提前两个月向鉴定主管部门提出鉴定申请报告,同时提交鉴定所需要的全部技术文件资料。
  二、预审。鉴定主管部门指定专人对鉴定申请报告和技术文件资料进预审,必要时可到申请单位进行检查。
  三、批准。经预审合格,由鉴定主管部门批准鉴定申请并及时通知申请单位。
  四、会议准备。申请鉴定单位接到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后,至少应在会前十五天将主要会议文件分送各成员单位。
  五、鉴定会。鉴定会由主管部门或由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主持。鉴定会通常分以下四个阶段:
  (一)技术审查。由部分鉴定会成员组成的技术审查小组负责进行。审查内容:
  1、对技术文件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和标准化审查;
  2、审查批准鉴定试验大纲;
  3、由主管部门确定试验部门及试验监督员;
  4、起草并通过技术审查报告。
  (二)鉴定试验。鉴定试验部门根据批准的鉴定试验大纲进行试验。由临时确定的试验部门进行试验时,应有试验监督员参加。由法定鉴定试验部门进行试验时不派监督员。鉴定试验部门负责提交鉴定试验报告。
  (三)综合评价。根据技术审查和鉴定试验报告,由鉴定会全体成员讨论,对产品进行综合评价,确认是否达到鉴定要求,起草并通过鉴定报告,报主管部门审查。
  (四)颁发定型证书。鉴定合格者由国家海洋局颁发设计定型证书。
  根据产品复杂程度和试验工作量的大小,上述几个阶段可以一次完成也可以分开进行。
  (五)凡属技术鉴定项目,参照设计定型鉴定要求进行,鉴定合格者,由主管部门发给技术鉴定合格证书。
  第十条 申请设计定型鉴定的条件
  一、研制单位充分进行了各种必要试验,证明达到设计要求;
  二、具备齐全的成套技术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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