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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牵引变电所运行检修规程[失效]

  第47条 切换电压互感器或断开其二次侧熔断器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有关保护装置误动作。
  第48条 当互感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立即停止运行:
  一、高压侧熔器连续烧断两次。
  二、音响很大且不均匀或有爆裂声。
  三、有异味或冒烟。
  四、喷油或着火。
  五、由于漏油使油位不断下降或低于下限。
  六、严重的火花放电现象。
  第49条 6至10千伏回路发生单相接地时,电压互感器运行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两小时。
  第50条 保护和自动装置的接线及整定必须符合规定,改变时必须经供电段批准;属电业部门管辖者应有电业部门主管单位的书面通知单。

第三章 修制



  修程
  第51条 电气设备的定期检修分小修、中修和大修3种修程(部分设备只有小修和大修两种修程)。
  一、小修:属维持性的修理。对设备进行检查、清扫、调整和涂油,更换或整修磨损到限的零部件,保持设备正常的技术状态。
  二、中修:属恢复性修理。除小修的全部项目外,还需部分解体检修,恢复设备的电气和机械性能。
  三、大修:属彻底性修理,对设备进行全部解体检修,更新不合标准的零部件,对外壳进行除锈涂漆,恢复设备的原有性能,必要时进行技术改造,提高电气和机械性能。
  周期
  第52条 主要设备的检修周期如下表(表略)。
  注:1.跨线随设备或母线同时检修。
  2.在日常掌握中,小修、中修实际周期允许较以上规定伸缩10%。
  第53条 鉴于各地区的设备性能及运行条件不尽相同,铁路局可结合实际情况,经过调查研究、技术鉴定,适当调整小修、中修和大修周期和范围,并同时报部核备。
  检修计划
  第54条 年度小修、中修计划由供电段编制后,于前一年度11月末前下达各有关班组,同时报铁路分局和铁路局各1份。小修和中修费用均列入供电段的生产财务计划。
  第55条 年度大修计划由供电段编制,并逐项(按件名)填写设备大修申请书,经铁路分局审查于前一年度的10月末以前报铁路局审定后列入年度计划,并报部核备。
  第56条 设备大修,要根据批准的计划,由承修单位或设计部门提出设计施工文件(包括检修内容、质量标准、费用和工时等),报请铁路局批准后方准开工。
  第57条 电气设备的停电检修应尽量利用“天窗”时间进行;若“天窗”时间不够,供电段应按时提出月份停电计划。列车调度和电力调度要密切配合,保证批准的停电计划按时实现。
  供电段要合理安排检修计划、运行方式,作好检修组织工作,抓紧时间完成任务。
  检查验收
  第58条 设备每次检修后,承修的班组均应填写设备检修记录,设备小、中、大修及进行较大的技术改造后,还应填写设备检修(改造)竣工验收报告并附检修试验记录,报请有关单位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准投入运行。
  第59条 设备大修由铁路局组织验收,主变压器和额定电压为110千伏及以上的断路器中修由供电段验收,其余设备的中修和设备小修由牵引变电所验收。设备技术改造由批准计划的部门组织验收。

第四章 检修范围和标准



  一般规定
  第60条 所有电气设备的外壳均应清洁无油垢,工作接地及保护接地良好。小修后其锈蚀面积不得超过总面积的5%;中修和大修后应无锈蚀和脱漆,大修后的设备镀层也应完好。
  第61条 所有充油设备的油位、油色均要符合规定,油管路畅通,油位计清洁透明。检修后不得漏油,中、大修后应不渗油。
  第62条 金属构架、杆塔和支撑装置的锈蚀面积,小修时不得超过总面积的5%,中、大修后应无锈蚀;漆层应完好。钢筋混凝土基础、杆塔、构架应完好,安装牢固,并不得有破损、下沉。
  第63条 紧固件要固定牢靠,不得松动,并有防松措施,螺纹部分要涂油。
  第64条 瓷件应无脏污、裂纹、破损和放电痕迹,瓷釉剥落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毫米。
  第65条 各种引线不得松股、断股,连接要牢固,接触良好,张力适当,相间和对地距离均要符合规定。
  第66条 电气设备带电部分距接地部分及相间的距离要符合规定。
  第67条 大修中所有更新的零部件要达到出厂的标准。所有新换的设备,其设备本身质量及安装质量均要达到新建项目的标准。大修中新设的基础、杆塔、构架和支撑装置均要达到新建项目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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