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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程[失效]

  第50条 值班员在做好安全措施后,要到作业地点进行下列工作:
  一、会同工作领导人按工作票的要求共同检查作业地点的安全措施。
  二、向工作领导人指明准许作业的范围、接地线和旁路设备的位置、附近有电(停电作业时)或接地(直接带电作业时)的设备,以及其它有关注意事项。
  三、经工作领导人确认符合要求后,双方在2份工作票上签字后,1份交给工作领导人,另1份值班员留存,即可开始作业。
  第51条 每次开工前,工作领导人要在作业地点向作业组全体成员宣读工作票,布置安全措施。
  第52条 当停电作业时,在消除命令之前,禁止向停电的设备上送电。在紧急情况下必须送电时要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通知工作领导人,说明原因,暂时结束作业,收回工作票。对非牵引负荷,在送电前必须通知有关用户的主管单位。
  二、拆除临时防护栅、接地线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防护栅和标示牌。
  三、属电力调度管辖的设备,由电力调度发布送电命令;其它设备由牵引变电所工长批准送电。
  四、值班员将送电的原因、范围、时间和批准人、联系人的姓名等记入值班日志中。
  第53条 停电作业的设备,在结束作业前需要试加工作电压时要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确认作业地点的人员、材料、部件、机具均已撤至安全地带。
  二、由值班员将该停电范围内所有的工作票均收回,拆除妨碍送电的临时防护栅、接地线及标示牌,恢复常设防护栅和标示牌。
  三、按照设备停、送电的所属权限,值班员将试加工作电压的时间分别报告电力调度和通知有关用户的主管单位,并将电力调度员和接到通知的人员的姓名、所属单位及时间记入有关记录中。
  四、工作领导人与值班员共同对有关部分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可以送电后,在牵引变电所工长或工作领导人的监护下,由值班员进行试加工作电压的操作。
  五、试加工作电压完毕,值班人员要将其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及试加电压的情况记入有关记录中。
  试加工作电压结束后如仍需继续作业,必须由值班员根据工作票的要求,重新做安全措施、办理准许作业手续。
  安全监护
  第54条 当进行电气设备的带电作业和远离带电部分的作业时,工作领导人主要是负责监护作业组成员的作业安全,不参加具体作业。
  当进行电气设备的停电作业时,工作领导人除监护作业组成员的作业安全外,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参加作业:
  一、当全所停电时。
  二、部分设备停电,距带电部分较远或有可靠的防护措施,作业组成员不致触及带电部分时。
  第55条 当作业人员较多或作业范围较广,工作领导人监护不到时,可设监护人。设置的监护人员由工作领导人指定安全等级符合要求的作业组成员担当。
  第56条 当作业需要时可以派遣不少于2人的小组(包括监护人)到作业地点以外的处所作业,其作业人员的安全等级:停电作业不低于二级;带电作业不低于三级。监护人的安全等级:停电作业不低于三级;带电作业不低于四级。
  禁止任何人在高压分间或防护栅内单独停留和作业。
  第57条 牵引变电所工长和值班员要随时巡视作业地点,了解其工作情况,当发现不安全情况时要及时提出,若属危及人身、行车、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制止其作业,收回工作票,令其撤出作业地点;如必须继续进行作业时,要重新办理准许作业手续方可恢复作业,并将中断作业的地点、时间和原因记入值班日志中。
  作业间断和结束工作票
  第58条 作业中需暂时中断工作离开作业地点时(如吃饭、午休等),工作领导人应负责将人员撤至安全地带,材料、零部件和机具要放置牢靠,并与带电部分之间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将高压分间的钥匙和工作票交给值班员。当再继续工作时,工作领导人要征得值班员的同意,取回钥匙和工作票,重新检查安全措施符合工作票要求后方可开工。
  在作业中断期间,未征得工作领导人同意,作业组成员不得擅自进入作业地点。
  每日开工和收工除按上述规定执行外,在收工时还应清理作业场地,开放封闭的通路,开工时工作领导人还要向作业组成员宣读工作票,布置安全措施后方可开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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