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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 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

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程
 ((82)铁机字1670号 1982年9月20日)

总则



  为了在牵引变电所(包括开闭所、分区亭,除特别指出者外以下皆同)的运行和检修工作中,确保人身安全、行车安全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电气化铁道牵引变电所的运行和检修。
  各主管部门要经常进行安全技术教育,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熟悉本规程,不断提高安全技术水平;要领导和监督有关人员切实贯彻执行本规程的各项规定,确保人身、行车和设备的安全。
  牵引变电所的所有电气设备,自第一次受电开始即认定为带电设备。之后,上述设备的一切作业,均必须按本规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
  对严格遵守本规程和防止事故有功的人员,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违反本规程的人员,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各铁路局可根据本规程规定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办法,并报部核备。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1条 为保证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作业的安全,对有关人员实行安全等级制度。凡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所有人员,都必须经过考试评定安全等级,取得安全合格证之后方准参加相应的运行和检修工作。
  第2条 对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要每年定期进行1次安全考试。此外,对属于下列情况的人员,要事先进行安全考试:
  一、开始参加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
  二、当职务或工作单位变更,但仍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并需提高安全等级的人员。
  三、中断工作连续3个月以上而仍继续担当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
  第3条 根据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人员职务的不同,按下表的规定分别由铁路局机务处和供电段组成考试委员会,负责进行安全等级的考试并签发合格证(表略)。
  第4条 对违反本规程受处分的人员,必要时降低其安全等级;需要恢复其原来的安全等级时,必须重新经过考试。
  第5条 对未按规定参加安全考试和未取得安全合格证的人员,必须经当班的值班员准许,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人员监护下,方可进入牵引变电所的高压设备区。
  第6条 牵引变电所的值班人员及检修工,要每2年进行1次身体检查,对不适合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作业的人员要及时调整。
  第7条 雷电时禁止在室外设备以及与其有电气连接的室内设备上作业。遇有雨、雪、雾、风(风力在五级及以上)的恶劣天气时,禁止进行带电作业。
  第8条 高空作业人员要系好安全带。在作业范围内的地面作业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
  高空作业时要使用专门的用具传递工具、零部件和材料等,不得抛掷传递。
  第9条 作业使用的梯子要结实、轻便、稳固并按规定进行试验。
  当用梯子作业时,梯子放置的位置要使梯子各部分与带电部分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且有专人扶梯。登梯前作业人员要先检查梯子是否牢靠,梯脚要放稳固,严防滑移;梯子上只能有1人作业。
  使用人字梯时,必须有限制开度的拉链。
  第10条 在牵引变电所内搬动梯子、长大工具、材料、部件时,要时刻注意与带电部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11条 使用携带型火炉或喷灯时,不得在带电的导线、设备以及充油设备附近点火。作业时其火焰与带电部分之间的距离:电压为10千伏及以下者不得小于1.5米;电压为10千伏以上者不得小于3米。
  第12条 每个高压分间及室外每台隔离开关的锁均应有两把钥匙,由值班员保管1把,交接班时移交下一班;另1把放在控制室内固定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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