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抢修
第14条 对接触网的事故抢修工作,要加强领导,统一指挥,保证安全,争取时间,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运输的影响。供电段要在平时搞好抢修演练,提高抢修的组织工作和修复工作水平。要时刻做好事故抢修出动的准备工作,建立严密的抢修组织和严格的抢修制度、纪律,制订科学的应急措施,备齐抢修用材料、零部件、工具和交通用具;夜间和节假日应安排足够的抢修人员,一旦发生事故要立即出动抢修。
第15条 日常运行中接触网工区的抢修用材料、零部件要妥善保管,专料专用,及时补充。每个接触网工区的定额暂定为:
一、500公尺左右的接触线和承力索;
二、3~4根轻便支柱;
三、适量的供电线用导线以及接触网和供电线主要零部件。
第二章 检修
修程
第16条 接触网的定期检修分为小修和大修两种修程。
第17条 小修系维持性的修理,主要是:对接触网进行检测、清扫、涂油;对磨损、锈蚀到限的接触线、承力索及供电线、回流线进行整修、补强或局部更换;对损坏的零部件进行修换,以保持接触网的正常技术状态。
第18条 大修系恢复性的彻底修理,主要是:成批更换磨耗、损坏到限的接触线、承力索及供电线、回流线;更新零部件、支撑装置和定位器及支柱;对接触网、供电线和回流线进行必要的改造,以改善接触网的技术状态,提高供电能力。凡是大修更新的设备及其零部件等,均应符合新建工程的技术标准。
周期和范围
第19条 接触网检修工作,要进行综合安排,对测量和检查出的缺陷除危及安全者须及时整修外,应尽量将各种调整、修换的工作有机地结合进行,减少停电时间和停电范围,提高检修效率。
接触网小修项目、周期和范围规定如下:(表略)。
第20条 接触网大修项目、周期和范围规定如下(表略)。
第21条 鉴于各地区的设备性能及运行条件不尽相同,铁路局可结合实际情况,经过调查研究、技术鉴定,调整小修和大修的项目、周期和范围,并同时报部核备。
检修计划
第22条 年度小修计划由供电段制定,于前一年度的11月末以前下达各工区,同时报铁路分局和铁路局各1份。
第23条 年度大修计划由供电段编制,并按件名逐项填写大修申请书,经铁路分局审查于前一年度的10月末以前报铁路局审定后列入年度计划,并报部核备。
第24条 根据铁路局审定的大修计划,由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文件,经铁路局批准后开工。
第25条 为保证按计划检修接触网,在列车运行图中要明确规定昼间的60至90分钟为固定“天窗”(接触网停电)时间。列车调度和电力调度在安排日班计划时,要维护列车运行图中规定的“天窗”时间,按时组织接触网停电检修,一般不得它用;如必须占用时,要经铁路分局长批准。
供电段要做好检修组织工作,充分利用“天窗”时间,质量良好地完成检修任务。如因故在“天窗”时间内不需停电检修时,应由工区工长于前1天17点以前报告电力调度转告列车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