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条 对不合理供水用水方式和设备,水电段要根据国家及部、局有关规定精神,向有关单位提出改造建议,并应加强技术业务指导,协助做好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各单位应如期完成改造计划,以利节约用水。
第18条 水电段、用水和房屋维修单位,均应加强对水道管路和用水设备的检查维修,努力减少漏水量。
第19条 除特殊情况并经铁路局批准外,一般铁路给水,不准用于灌溉农田、菜地。
第20条 各地区要协助水电段组织居民管好公用栓、供水站和居民楼房的用水,注意节约,减少浪费。
第五章 计量收费
第21条 所有铁路运营和非运营单位以及企业单位、职工生活和路外用水,一律计量收费。单位以立方米计。
一、机车用水,计量后,由水电段集中列运输用水科目。
二、路内单位水费应编入本单位财务计划,在有关成本或经费支出内支付。
第22条 收费标准
一、路内单位生产、生活用水,均按成本计算;
二、路内职工生活用水,各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核定收费标准,但应有利于节约用水;
三、路外单位或居民的生活用水,凡成本低于当地自来水单价的,按自来水单价计算;成本高于当地自来水单价的按铁路供水成本计算。当地没有城市供水,其收费标准由水电段核定,报分局批准。
第六章 水表安装和检修
第23条 为了准确计量,搞好计划供水,所有用户均应安装水表。
现有路内用水单位的水表和生活用水总表,由水电段负责安装。水电段应查清管内用户情况,制定安装水表计划,连同改装费用,报铁路局批准后执行。分户表,各局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安装。
现有路外单位的水表安装,由各用水单位自行负责;用水单位如无力安装时,可委托水电段办理。
第24条 水表装好后,由水电段进行铅封,用户不得擅自动用。所有水表的检查和校验,亦由水电段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