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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铁路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铁路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81)铁机字309号 1981年3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铁路给水必须坚持为运输服务的方针,加强给水用水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保证铁路运输不间断用水的需要。
  第2条 铁路给水的范围,以运输生产用水为主,并供给路内职工及家属的生活用水,以及铁路其它工业生产用水。路外单位,一般不予供应。
  第3条 为了确保铁路供水安全,对给水设备,水电段和有关单位应加强管理,及时维修,保证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全体职工和家属要妥善保护,不得损坏。
  第4条 水电段要不断改进工作,提高供水质量,满足用户需要。要严格掌握用水计划,对实行计划供水后,确不能保证用水需要时,铁路局应有计划地改善能力和供水条件。要作好净水、软水和饮用水的卫生消毒工作,出水质量符合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要求。
  第5条 各用水单位和职工及家属,都要做好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并协助供水单位(水电段)搞好装表计量和水费收缴等事宜。
  第6条 为了适应铁路供水、用水管理改革的需要,水电段应加强对供水用水业务的管理,受理用水申请,签订供水用水协议,查验水表,收缴水费,监督检查用水情况,宣传节约用水等工作。水电段内的管理机构和人员的分工、调整,由各铁路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二章 申请用水

  第7条 凡需要铁路供水的路内、路外单位或原用水户增加用水量以及临时需要用水的单位,均应向水电段提出用水申请,经水电段审查后,按下列权限批准:
  (一)路内生产、生活用水,管径在25毫米及以下者,由水电段批准;
  (二)路内生产、生活用水,管径在25毫米以上至50毫米,由分局批准;
  (三)路内生产、生活用水,管径在50毫米以上以及一切路外用水,由铁路局批准;
  (四)铁路所属专为地区生活用水的水厂,路内、路外用户的用水申请,均由水电段审查,报分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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