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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蒸汽机车报废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 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

蒸汽机车报废办法
 (铁机蒸(63)字第671号 1963年3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铁道部所属标准轨、宽轨、窄轨蒸汽机车的报废条件、申请、审批及处理等手续,均按本办法处理。
  第2条 机车报废应组成专门委员会,鉴定技术状况,使用情况,并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结合实际情况,作出正确结论。鉴定单位负责编制机车报废申请核准书及机车报废清理记录等。
  委员会组成:
  1、铁路局所属机车在机务段报废时:
  主任委员 铁路局机务处处长
  委员机务段段长、段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或财务主任、技术主任、材料主任、驻段验收主任、检修工程师、锅炉工程师或技术员。
  2、铁路局所属机车在承担修理报废时:
  主任委员 铁路局机务处处长
  副主任委员 工厂总工程师
  委 员 工厂检验科科长、锅炉车间主任、机车车间主任、驻厂机车验收室主任、工厂总会计师、机务段段长或总工程师。
  3、铁路工厂所属机车报废时:
  主任委员 工厂厂长
  委 员 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检查科长、锅炉车间主任、机车车间主任、驻厂机车验收室主任、财务、材料科长。
  第3条 机车报废应由固定资产配属单位的局长、厂长提出申请报铁道部,经铁道部机务局及有关业务局审核报部长批准。
  第4条 机车报废之批准权属于铁道部部长。机车报废后属于固定资产的部件应按铁道部指示处理。
  第5条 铁路局、承担修理工厂等单位办理机车报废申请及清理工作,须经有关财务部门的负责人签署意见。
  第6条 机车报废有关文件、证件、记录等保管问题,由各有关单位按规定妥善保管。

第二章 报废条件

  第7条 凡机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即可办理报废申请手续,并作为考核报废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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