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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机车车辆锅炉及风缸监察规则

机车车辆锅炉及风缸监察规则
 (铁机蒸石(59)字第2805号 1959年11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铁道部所属标准轨、宽轨、窄轨各铁路的机车车辆锅炉、风缸及发电车始动风缸等的技术状态监察,均按本规则办理。
  第2条 机车车辆锅炉、风缸及发电车始动风缸等的技术状态监察,由下列部门分别执行:
  属于全国铁路范围者由铁道部机务局长及车辆局长;
  属于铁路总局、铁路局范围者由机务处长或车辆处长;
  属于工程局范围者由机务科长;
  属于各机务段或车辆段范围者由段长;
  属于各工厂范围者由工厂总工程师。
  第3条 铁道部所属各种固定锅炉、移动式各种锅炉、蒸汽过热器及各种工作压力超过0.7公斤/平方厘米的省煤器及容器等的技术监察,由使用单位及承修单位,根据“固定锅炉及固定装置压缩空气筒实行技术鉴定及试验规则”的规定,分别施行技术鉴定。由铁路局、铁道部安全监察室、各级锅炉监察人员监察各使用单位执行情况,并负责进行技术上的指导。
  第4条 其他各部所属机车锅炉、风缸及出租的机车锅炉、风缸等的技术监察与技术鉴定,由各使用单位自行办理。
  但委托铁道部所属厂、段检修,不论是否提出技术鉴定要求,承修单位应按本规则进行技术鉴定。
  第5条 对于机车车辆锅炉、机车车辆风缸、始动风缸等的技术鉴定及试验,应由下列人员组成委员会办理之:
  (1)在机务段:
  主席——段长或总工程师;
  委员——驻段验收员、锅炉领工员或锅炉工长;锅炉工程师或锅炉技术员。
  (2)在车辆段:
  主席——段长或总工程师;
  委员——驻段验收员、技术主任或工程师。
  (3)在工厂:
  主席——总工程师或检查科长;
  委员——锅炉车间主任、锅炉检查员、驻厂验收员。
  锅炉特殊鉴定、全部鉴定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及疑难问题,总工程师必须亲自参加处理。
  风缸、始动风缸的技术鉴定,可由厂、段指定专人负责,并有驻厂、段验收人员参加。
  第6条 各厂、段锅炉、风缸技术鉴定委员会主席,为组织并实施技术鉴定的负责人。委员会应对所鉴定的机车锅炉、机车车辆风缸、始动风缸的使用安全负责,鉴定时应作到认真细致,结论确切并监督消除所发现的缺点。
  第7条 机务局长、车辆局长,应执行下列事项:
  (1)修订机车车辆锅炉及风缸监察规则;
  (2)监督各铁路局、铁路总局、各机车车辆工厂、机车工厂、车辆工厂、配件工厂,对锅炉、风缸监察规则执行情况,并掌握全国机车车辆锅炉、风缸的安全与质量情况;
  (3)对各铁路局、铁路总局、各机车车辆工厂、机车工厂、车辆工厂、配件工厂等有关锅炉监察问题进行技术指导;
  (4)调查锅炉、风缸的事故及破损,确定其原因,制订防止事故及保安措施;
  (5)审查并制订锅炉、风缸构造上的变更草案;
  (6)制定有关锅炉、风缸及始动风缸的技术报告格式;
  (7)解决各铁路局、各工厂所发生的有关锅炉监察一切问题。
  第8条 各铁路局、铁路总局机务处长、车辆处长、机务处锅炉工程师,应就本管范围,执行下列事项:
  (1)检查各段执行锅炉及风缸监察规则、有关细则、锅炉保养细则之执行情形;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有关各项问题并加以指导;
  (2)对锅炉、风缸及始动风缸等状态,加以技术监察;
  (3)在锅炉、风缸事故、破损现场,施行调查并制订防止对策;
  (4)办理锅炉、风缸的统计和报告;审查与督促现场对锅炉检查记录簿、风缸检查簿以及有关安全装置及其它辅助簿册的填写正确,并根据本规则第95条规定补造锅炉、风缸履历簿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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