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条 暑期作业应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1.作业场所应准备清凉饮料,清凉饮料含盐量必须达到1‰—3‰。
2.根据工作条件和特点,采取通风、防晒、降温等防暑措施。
第56条 冬季作业应做好防寒工作:
1.作业场所应备有防滑物品(草袋、炉灰、锯末等)在通路泥泞、跳板结冰时撒垫。雪天作业时要及时清扫通路、跳板等处。
2.霜雪天装卸前应清除车辆篷布和货物上的霜雪,在铁底敞车内作业时,亦应采取防滑措施。
3.防寒帽应留有透音耳孔。
4.工人间休室如使用火炉取暖时,应安装烟囱,并应留有通气窗,安设后必须经过检查合格方准使用,火炉应离木器、衣物等易燃物品保持一定距离。
5.装卸机械的梯子、扶手、踏板应捆扎草绳防滑;气温低于5℃时,应在司机室安装无火光的电热器。
第57条 雨天作业应注意防滑。
第十二节 救护及事故处理
第58条 没有卫生所的车站应备有急救用简单药箱和担架、夹板等。药箱内应有外伤、烧伤、腐蚀致伤的急救药品。专业危险品作业站应配备可用于救护的车辆。
第59条 各基层单位应由卫生部门训练一定数量的具有一般卫生知识、掌握急救方法的人员,对受伤者进行现场急救处理。
第60条 发生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抢救,防止扩大损失,迅速收集事故情况,在不扩大损失的情况下,保护事故现场。并应在当日速报上级主管部门,重大、大事故要报部,有关领导人员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和分析处理。
第61条 铁路局负责组织重大事故(包括人员死亡)的分析处理,铁路分局负责组织大事故(包括重伤)的分析处理,基层单位要参加各类装卸事故的调查,并负责一般事故的分析处理。发生事故要根据三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严肃处理。
第62条 各单位应建立工伤事故、机械事故、装卸责任货损事故、行包事故、责任行车事故、火灾事故登记簿,拍照相片,建立档案总结经验教训,定期公布教育全体职工。
第三章 机械作业
第一节 机械设备
第63条 各种机械的起重机构均应安装精度不低于10%的起重量限制器(臂架旋转式起重机为力矩限制器),并定期校验。卷扬机构应安装行程开关。
第64条 臂架旋转式起重机应安装变幅行程开关和角度指示器,同时要安装检查车体水平状态的水平尺(仪)等器具。
第65条 桥、门式起重机等电动轨道行走机械应安装大小车运行限位开关和缓冲器。
第66条 起升高度大于8米的起重机应安装风速仪,当风速大于11米/秒时能发出停止作业信号(汽车起重机等安装困难时可交给班组保管)。
第67条 桥、门式起重机应安装防风制动装置,其技术条件应符合TB1428—82号标准。其它流动式机械(叉车、牵引车、汽车式起重机等)应有手制动器。
第68条 桥、门式起重机的走行轨道应尽量使用无缝钢轨,否则必须做好电气连接。走行轨道必须安装接地装置,其阻值不宜大于4欧姆。
第69条 电动机械的机械间,桥、门式起重机的主梁平台处、起重小车等均应装设仓口开关,司机室内应在操作方便的位置装设紧急开关。控制电路应设零位保护。电路对地绝缘不小于0.5兆欧(用500伏兆欧表冷态测量)。
第70条 桥、门式起重机和装、卸车机的走台应装设不低于1米高的栏杆,并围设不低于0.1米高的围沿。每日上下通行的人梯倾斜度不得大于70度,并应装设扶手。倾斜度大于70度的人梯,离地3米以上部分装设防护圈。
第71条 各种起重机要有良好的照明、音响信号等装置,起升、变幅、运行机构要有可靠的制动装置。
第72条 要在司机室、机架结构的适当位置标明机械设备的最大负荷能力,吊钩滑轮组护板上也应标明最大起重吨位。
第73条 桥、门式起重机如安装升降电梯,必须有撞击缓冲装置及行程限位开关。起升高度超过6米时,要装设超速保护装置。
第74条 当吊钩降到最低位置时,留在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得少于2圈,绳端压板不得少于2个。
第75条 吊钩和吊环应用锻制毛坯加工,并应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吊钩吊环磨损严禁补焊,使用中出现下列情况应报废:
1.表面有裂纹、破口。
2.挂绳处断面磨损超过原截面高度的10%。
3.危险断面及钩颈有永久变形,或开口度增大15%。
第76条 叉车的喇叭按钮不得用电线代替,电瓶叉车的换向开关不得以板钮双掷开关代替。
第77条 各种大中型动力机械均应在取用方便的部位装备适用的灭火器。
第78条 安装在铁路线近旁使用的机械应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附图1和《
铁路装卸机械管理规则》第
15条有关铁路建筑接近限界的规定。
第79条 车站要在笨重货区配备卸车堆码使用的防湿垫木。起重机支腿所用垫木要用坚实木材制作,两端包以铁箍,装设提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