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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列车间隔时间查定办法

列车间隔时间查定办法
 ((83)铁运字809号 1983年6月1日)

一、总则

  第1条 列车间隔时间,包括列车在车站的间隔时间(简称车站间隔时间,以下同)和追踪列车间隔时间(简称追踪间隔时间,以下同)。车站间隔时间是车站办理两列车到达、出发或通过作业所需要的最小间隔时间。追踪间隔时间是在设有自动闭塞的线路上,同一方向追踪运行的两个列车间的最小间隔时间。
  列车间隔时间,是列车运行图的重要组成因素和计算区间通过能力的主要依据。
  为了正确地查定列车间隔时间,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查定列车间隔时间,应遵守有关规章的规定及车站技术作业标准,根据现行的机车类型、列车重量和长度标准,保证行车安全和最好地利用区间通过能力。
  每一个车站的车站间隔时间,应分别对其每一个邻接区间进行查定;每一个区段的追踪间隔时间,应分别按上下行方向对每一闭塞分区进行查定。
  列车间隔时间一般按货物列车查定。但在仅有旅客列车而无货物列车运行的区段,应按旅客列车查定;在旅客列车多于货物列车的区段,应分别按旅客列车及货物列车进行查定。
  第3条 列车间隔时间,由各铁路局负责组织查定。各种类型的车站间隔时间的数值,应以图表表示。该图表应表示出车站配线图、信联闭设备情况及车站办理列车到达、出发和通过作业的程序和时间。并据此填制车站间隔时间汇总表。

二、车站间隔时间

  第4条 车站间隔时间分为下列几种类型:
  1、相对方向列车不同时到达间隔时间(τ不);
  2、会车间隔时间(τ会);
  3、同方向列车连发间隔时间(τ连);
  4、同方向列车不同时到发间隔时间(τ到发)和不同时发到间隔时间(τ发到);
  5、相对方向列车不同时通过车站的间隔时间(τ不通);
  6、有敌对进路时,相对方向列车不同时发到间隔时间(τ敌发到)及不同时到发间隔时间(τ敌到发);
  7、根据当地具体条件决定的其他间隔时间。
  第5条 相对方向列车不同时到达间隔时间(τ不),是由某一方向的列车到达车站时起,至相对方向列车到达或通过该站时止的最小间隔时间。分为两种形式:一列停车一列通过,两列均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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