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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铁路装卸机械管理规则

第三章 装卸机械制造与修理

  第31条 装卸机械的制造原则是专业分工,集中生产。全路装卸通用的装卸机械由部组织生产。少量非标设备、简易机具由各局组织生产。
  第32条 装卸机械的大、中修由各铁路局(或分局)装卸机械修理厂负责。其中轮胎吊、汽车吊等大型活动机械由局组织集中修理。蒸汽轨道吊厂修由各局报部归口安排,洗检由分局指定的机务段负责。电动装卸机械的电源线(包括变压器)由所在地区的水电段负责检修。轨道吊车的走行线(标准轨距)可以委托工务部门代为检修。非标准轨距线路及门、桥吊走行基础,由装卸工厂承修或委托房建部门代为修理。
  第33条 装卸机械的日常保养由司机负责。一、二级保养(小修)由维修组负责。但机械较小、技术力量较差的沿线小站的保养工作,也可由分局厂或车务段装卸作业所维修组负责。
  第34条 铁道部设置装卸机械制造厂,铁路局、分局设备装卸机械修理厂,车站和车务段设置装卸机械维修组。同一地区路局厂、分局厂重叠的可只设一个,路局和分局工厂的数量、规模、布局根据修理任务确定,设置的工厂及维修组在生产业务方面受各级装卸主管部门领导。
  第35条 装卸机械的生产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试制、鉴定、生产的程序办事。不经鉴定的机械不准成批生产。成批生产的机械要贯彻执行全面质量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各级检查、验收制度,质量应符合国家、部、企业标准,不合格的机械不准出厂。出厂的机械必须有合格证明书,使用、保养说明书及随机专用工具、备用易损件。需在现场安装的机械要有安装图及安装说明书。
  第36条 新造装卸机械出厂由工厂负责包装发运。包装费用列入工厂成本。对出厂的机械,不管配套件来自何处,均由组装厂负责“三包”(包修、包换、包退)。
  第37条 装卸机械检修分为一级保养(定检)、二级保养(小修)、中修、大修。
  1.一级保养(定检)对装卸机械进行擦洗润滑,对易磨损部分进行检查、调整。
  2.二级保养(小修)是维护性修理,对装卸机械进行部分解体检查、清洗、换油、修复、更换超限的易损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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