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条 要充分发挥机械能力,根据货物包装特点和集装化方式研制使用相应的吊具、索具,铁路局应及时组织交流经验和定型推广,对已经定型的吊具制定管理办法,并将运用方式列入装卸工艺内容。
第24条 沿线中间站,可由分局或车务段组织机械装卸队。铁路局、分局装卸调度员按本日装卸车计划统一调度机械队和各站活动机械,保证及时完成装卸车任务。
装卸机械大修停产时要通告有关部门,有条件时要安排好替修备用机械,原则上不能停止货物到发。
第25条 铁路装卸机械要以铁路车站货场内作业为主,有余力时可到货场外作业,但必须由铁路装卸司机操作。铁路装卸机械(包括轨道起重机等)出租办法和费率由铁路局制定,报部备案。
第26条 装卸作业所和机械班组要实行机种、单机或机组经济核算,不断挖掘潜力、增产节支,提高经济效果。为分析考核机械运用消耗定额,编制大中修计划,要认真填记机械运用统计月报(格式见附表二、三)等生产记录,并汇总分析核算,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27条 各种装卸机械因操作、保养、管理不当造成损坏时,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严肃处理。超过大中修期失修的机械,未经分局鉴定批准,应停止使用。技术状态好可以超期使用时,应根据超期长短对精心维护保养机械的班组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28条 各种装卸机械的技术性能不得任意改变(如增加起重量、扩大跨度、延长悬臂、接长吊杆等)。在特殊情况下需要改变时,必须对强度、刚度、稳定性及功率进行验算,采取相应的措施,并报铁路局批准后执行。装卸机械结构老化性能降低但尚没达到报废标准时,可以降低负荷使用,由铁路局组织鉴定标定新的额定负荷,并将标牌、履历簿中有关参数修改一致。
第29条 各种装卸机械禁止超负荷作业。在进行尖端保密、贵重货物装卸或二台以上吊机抬装抬卸时,装卸干部应到场指导。
第30条 新投产的机械,要全面检查调整,确认技术状态良好,符合安全技术条件方可使用。购买使用新型的机械,要组织操作和维修人员熟悉设备构造性能特点、安全注意事项和使用及维护调整中各项技术数据,操作人员经训练合格后才能使用新型机械。对新购和大修后的机械,铁路局要根据有关说明规定初期使用的走合时间,并规定走合期内起动操作、运行速度功率限制、紧固调整、润滑清洗等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