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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铁路装卸机械管理规则

  第10条 铁路局、铁路分局要建立装卸机械台帐,收存有关技术资料。维修工厂和车站、车务段(装卸作业所)要建立技术档案,包括出厂检验合格证、使用保养说明书、图纸、履历簿(附件二)等。
  第11条 装卸机械管理编号由各铁路局参照附件三自行编制(附件三,装卸机械管理编号)。
  第12条 装卸机械发生事故,应及时抢修,立即用电话电报速报上级主管部门,重大、大事故要抄报部货运局,并组织人员到事故现场调查,分析发生原因。重大事故由铁路局(装卸管理所)处理,大事故由分局(装卸管理分所)处理,一般事故由车站(装卸作业所)处理。事故分析处理情况要及时上报(格式见附表一)。
  机械事故分类标准如下:
  1.一般事故:机件损坏修复费用一百元以上,或停产二天以上。机械脱线或翻倒,虽没造成损失,也按一般事故处理。
  2.大事故:机械损坏修复费用一千五百元以上,或停产十五天以上。
  3.重大事故:机械损坏修复费用五千元以上,或停产三十天以上。
  以上修复费用是指工料费,造成货物损失、人身伤亡或其它资产损失时应分别统计。
  第13条 装卸机械司机,必须选择热爱本职工作,政治思想好,有初中文化水平,责任心强,身体健康,适宜操纵机械的工人,应经过专门训练并至少经三个月以上实习,经站段装卸作业所技术室考试合格,报分局批准发给装卸司机证,方准独立作业。装卸机械司机证格式由各局自定。操作蒸汽动力设备的司机司炉,还必须考取锅炉司炉操作证;驾驶汽车式起重机等出站作业的司机,还须有地方有关部门发给司机驾驶证。对机械操作人员和起重工等人应每年进行一次技术考核和身体检查,对不适宜操作机械的人员要及时调整。
  第14条 装卸机械的使用、保养实行班组负责制,可一组一机或一组多机。要发展一机多能,一人多艺。装卸机械的包机组的定员,由分局审定并配备齐全,保持相对稳定。包机组应配备日常需用的检修工具。司机长应组织全组人员搞好日常保养,及时填记班组核算统计报表。
  第15条 安装于货场内尽头式货物线上的装卸机械(如卸煤机等)其主体结构及附属装置,在非工作状态时,均不得侵入铁路建筑接近限界(建限二)。在货场内通过式货物线上新安装装卸机械时,按建限一执行。对过去已装在通过线上的装卸机械,车站应制定安全作业办法纳入《站细》,确保调车作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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