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条 装卸机械及配套设备变更单价或报废估算残值,应由所属单位组成“三结合”小组进行技术鉴定,填写固资清理记录(财固10)报上级批准。单价在二万元以下的由各局、厂审查批准,单价在二万元及其以上的,报部批准。报废后残值留做本单位的更新改造费。报废的机械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要结构和部件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过大不经济的;
2.设备陈旧、技术性能低、设计制造质量差、能源消耗过大、无利用改造价值的;
3.因改建、扩建工程需要,必须拆除而又不能搬迁使用的;
4.进口设备购不到配件,无法修复的;
5.因污染环境超过规定标准,无法改造的。
第5条 由于因生产任务不均衡,突击装卸使用的机械和为替换检修补缺使用的机械,列为备用机械,分为铁路局备、站(段)备两级备用,但总数不得超过拥有台数的10%,站(段)装卸作业所备用数量应由局装卸管理所核批。
第6条 由于货源变化等原因,预计六个月以上不使用的装卸机械,应办理封存手续。封存的装卸机械应完好合格,妥善保管,定期检查维护,不准拆用零部件。封存、启用均由使用单位提出报告,经分局核实报铁路局批准。启用前应进行保养、试机方可投产。
第7条 各种装卸机具根据装卸作业需要临时调动,根据局或分局装卸调度命令由车站填写“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免收运费。轨道起重机及附随车辆,凭调度命令挂运,跨局时凭分局电报挂运。挂运前要检查走行部分、制动和缓冲装置,由铁路局指定的施检单位进行检查。押运人员负责检查起重机的各部技术状态,确保运行安全。
每台蒸汽(或内燃)轨道起重机应拨给平车一辆,做为附随车;对担负沿线流动作业的轨道起重机,应另外拨给棚车一辆,按路用车办理报批手续。
担负沿线装卸机械修理的分局装卸机具修配厂,配给维修用棚车一辆,凭调度命令挂运。
第8条 装卸机械实行定期检查评比制,铁路局每年一次,设备完好程度分为四级(附件一),对技术状态完好、生产效率高、消耗低、生产记录齐全准确,安全无事故的设备命名为红旗设备,授与红旗标志,标志格式和具体评比办法由各铁路局制定报部备案。铁道部对机械运用、管理状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9条 装卸机械的台产量指标和工时、能源、材料消耗应实行定额管理及班组经济核算,生产和消耗定额指标由铁路局统一公布实行。广泛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要求做到生产效率高、成本低、机械质量好,对成绩优良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