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在农民联办企业和个体企业的制度制订以前,及时了解和掌握这些企业以及组(生产队)办企业的情况, 另附“简易财务报表”, 由乡、村主管部门于年度终了时另行编制,逐级汇总,随同乡村两级企业的报表一同上报。
(二十一)基层企业用和主管部门汇总用的会计报表格式及编制方法规定如下。
五、会计档案
(二十二)乡镇企业的会计档案资料,是企业进行经济管理必须具备的重要经济资料的基础数据。必须专人负责,归档立案,加强管理。
(二十三)会计档案主要包括:各种会计凭证和帐簿;财务收支计划;各种会计报表;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会计人员交接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
(二十四)每年办理决算后,会计主管人员应将上述会计资料,进行系统整理,分类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单,连同会计资料一并归档。归档的会计资料,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启封动用。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造具清单,将经手保管的会计档案移交接办人,在未交清交接手续前,不得离职。
企业关、停、并、转时,应将会计档案清理后,上交乡、村或有关单位处理。
(二十五)各种会计档案的保存年限:月份和季度会计报表保存三至五年;各种凭证、帐簿和财务收支计划,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会计人员交接清册保存十五年;年度会计报表永久保存; 涉及外事活动的重要依据、帐簿和合同, 以及会计档案销毁清单长期保存。
(二十六)各种会计档案保存期满需要销毁时,应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单”报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乡、村指派专人逐项清点核对,监督销毁,由监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单”上盖章证明,并将清单归档。
六、附 则
(二十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发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颁发施行,并报农牧渔业部和财政部备案。
(二十八)本制度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