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减或合并,也可把二级科目升为一级科目使用。
对二级科目的明细科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外,企业可根据需要自行设置。
(九)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如下:(略)
三、会计凭证和帐簿
(十)会计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发生、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凭证,是记帐的依据。会计帐簿是记录经济业务的簿籍,是编制会计报表的依据。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是会计核算方法中的两项内容。因此,乡镇企业必须重视凭证、帐簿的设置、使用和保管工作。
(十一)会计凭证分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乡镇企业每发生一项经济业务,必须取得原始凭证,并据以编制记帐凭证。各种原始凭证必须具备: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单位的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摘要、数量和金额,填制单位的公章,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记帐凭证也必须填明经济业务内容摘要,会计科目名称、金额、日期和编号、记帐页数等,并须由填制和审核人员签章。
(十二)会计凭证要妥善保管。销售凭证(发票)应按财税部门的规定印制、使用和管理。企业要根据生产经营的特点、内部组织和分工情况,规定凭证的内部传递程序。所有会计凭证都要规定手续和时间送会计人员审核处理。
(十三)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并据以登记帐簿。要遵循增减记帐法(或借贷记帐法)的记帐原则。记帐凭证可根据每一原始凭证单独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每月终了,应将已经登记过帐簿的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分类装订成册。
(十四)乡镇企业应设置现金和银行(信用社)存款两种日记帐、总分类帐和各种必要的明细分类帐。
现金日记帐和银行(信用社)存款日记帐,应按照有关经济业务完成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一律采用订本帐。
总分类帐(总帐)按照一级科目设置, 对全部经济业务进行分类登记, 明细分类帐(明细帐)按照二级科目或明细科目设置,对有关的经济业务进行明细分类登记。总分类帐可采用订本帐或活页帐,明细分类帐可采用活页帐或卡片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