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乡填企业会计制度
━━━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五日财政部、农牧渔业部发布)
一、总 则
(一)为了加强全国乡填企业的会计工作,提高会计核算水平,适应经济管理的要求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乡(包括镇,下同)和村举办的农业、工业、商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饮食服务业及其他行业的企业。组(生产队)办企业可参照执行。农民联办的企业和个体企业另行制订制度。
(三)乡镇企业应遵守和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的原则和精神,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处理会计业务、登记会计帐簿、编制会计报表,及时、正确地核算、监督企业的经济活动,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四)乡镇企业会计工作的具体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财经政策和法令;执行财务计划;做好核算工作,提供经营管理所需的会计资料;不断降低成本,增加收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维护财经纪律,实行会计监督,保护集体财产,同违犯财经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五)乡镇 企业目前可采用增减记帐法,但要逐步推广借贷记帐法。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对记帐方法作出统一规定。但无论采用哪几种记帐方法,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帐目清楚,不错不乱。
(六)企业的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乡镇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记帐单位,“元”以下记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二、会计科目
(七)乡镇企业的会计科目,规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