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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简易建筑费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9日)宣布失效

外贸企业简易建筑费管理办法
 (一九八六年八月二十一日财政部发布)


  为了加强外贸企业简易建筑费的管理,切实提高简易建筑费的使用效益,以增加外贸仓储能力,改善出口商品储存条件,适应外贸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原则
  简易建筑费是国家财政的专项拨款,在管理上实行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对简易建筑费拨款,必须专户存储,按规定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截留和挪用。
  (二)计划管理。简易建筑费实行计划管理,统筹安排,重点使用。首先安排用于改善那些不宜露天存放的易损、易变、易霉和经济价值较高的商品的储存条件,和重点收购地区和重点口岸的需要。
  (三)简易小型。无论建筑或购置,都要既求坚固实用,又要做到简易小型,努力降低造价,节省开支,不得用于基建性新建和改建、扩建以及购置大型机械设备。
 二、使用范围
  (一)简易建筑费规定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修建简易仓库、货棚、货场、晒场、装卸货台、仓库垫地和各种生产用池(如水海产池、肠衣池、蜂蜜池、酒池等)。
  2.为保管鲜活商品就地土法挖窖掏洞。
  3.为修建简易仓库、货棚、货场、晒场、装卸货台及各种生产用池而征用土地的征地费(不包括属于基建性质的拆迁补偿费)。
  4.自制或购置简易输送设备 ,包括输送带 、升降机、码垛机、装载机、吊车、地磅、电葫芦等,以及单项开支在五万元以内的通风、吸湿、报警、消防设备。
  5.购买国家统一分配的运输车辆(不包括应用基本建设投资购置的车辆)。
  6.修建必要的简易附属设施,包括:
  (1)生活用设施,如厕所、锅炉房、自行车棚等;
  (2)生产用设施,如岗亭、值班室、浴室、更衣室、休息室、烘干房、危险品隔离室等;
  (3)消防安全用设施,如围墙(包括就地取村的石围墙等)、木棚栏、竹篱笆、铁蒺藜、排水沟、一般水井、消防水池、避雷设备、水泵、灭火机及其他小件消防器材等。
  (4)整修场地,如库区道路、小桥、土地平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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