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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三、消化吸收计划的编制与实施
  (一)各个引进单位在与外商签订技术引进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都必须编制出消化吸收计划(包括原材料、配套件的国产化计划)。部只编制下达消化吸收重点项目计划。各地方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情况,编制本地区的消化吸收重点项目计划。列入各级计划的项目,分别由各级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各个引进单位编制的消化吸收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于每季后十天将执行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凡引进单位委托或上级主管部门指定有关研究院所、设计院、学校等参加消化吸引的项目,则双方应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益与义务,并将合同副本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研究院所、设计院、学校参加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工作,应将所承担的任务列入本单位的计划,并于每季后十天将执行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
  由部组织消化吸收的重点项目,由部与消化吸收单位签订纵向合同。
  (三)在消化吸收过程中,对于国内目前不能提供的零部件、配套件、原材料,各级主管部门应帮助解决。凡需要进口的,由引进单位向物资进口部门提出申请。
 四、对消化吸收的鼓励与扶植
  (一)通过消化吸收所出的新产品、新技术及创新成果,应视同自行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或科研成果。在奖励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二)通过消化吸收开发出来的新产品,符合国发〔1985〕21号文件关于新产品规定者,照章免征产品税、增值税;其他国产化的产品,如按国家定价销售纳税有困难,经部科技司审定确认后,企业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减免产品税、增值税。
  (三)凡经我部上报或批准为消化吸收引进技术所需进口供解剖用的国内不能生产的样机,由引进单位提出,经部科技司审核上报国家经委批准后,海关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进口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
  (四)凡经我部上报或批准的技术引进项目,在消化吸收研制阶段所需进口的少量关键零部件(价值在总体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下),如因进口环节征税后,提高了开发新产品的生产成本并且难于内销时,由引进单位详细核算,提出理由,经部审核上报国家经委确认后,可申请减免进口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
  (五)消化吸收成果的所有权,由引进单位与委托或参加消化吸收单位互相商定,或由双方共享或由单方出资收购,一家独享。其有关条款,应在横向合同中予以明确。凡部局组织消化吸收项目的成果所有权,由部局与有关单位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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