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八六年八月 全国技术市场协调指导小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加强技术市场的管理,促进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能力,特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商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技术市场的基本任务是:促进技术商品流通,推动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第三条 各部门、各地区应当对技术市场实行“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科学技术管理部门,经济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财政、金融、税收部门以及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技术市场实行扶植政策并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技术市场的业务范围包括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入股和技术出口等。
第五条 各部门、各地区可以根据技术市场买、卖、中介各方的需要,设置常设技术市场、流动技术市场,举办技术成果交易会、技术招标会,以及组织不同形式的科研、教学、生产联合体。
各单位组织全国性或者跨地区、跨部门的技术成果交易会、技术招标会,应当提前三个月向当地技术市场协调指导机构或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协调指导机构
第六条 全国技术市场协调指导小组是全国技术市场协调指导机构,负责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对全国技术市场进行宏观指导,协调各业务部门的关系,推动全国技术市场的发展。
全国技术市场协调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技术市场协调指导小组,负责本地区技术市场的协调指导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可以指定有关业务局(司、厅),负责本部门技术市场的协调指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