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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部引进技术国内转让暂行管理办法

  批量生产时的环境保护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并取得有关环保管理部门的合格证明。
  稳定地生产出达到引进技术水平的产品,经济效益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指标要求。外购、外协的原材料、配套件,国产化率达百分之七十以上(按产值计)。
  写出全面总结、内容包括产品水平、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的提高,对社会的效益,推广使用情况,投资回收情况,本企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变化,经验与问题等。

七、附则:

 (一)本规定适用于引进技术本身的消化吸收。为实现引进技术,需国内研究、攻关、开发的项目,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之内。
 (二)利用外国政府、民间学术、协会团体的资助及联合国援助的技术引进项目,参照本办法办理。
 (三)本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有不符之外,以国家规定为准。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有关厅、局、公司,可参照本办法,制订细则。
 (五)本办法由机械工业部科学技术司负责解释。

         机械工业部《引进技术国内转让暂行管理办法》
               (一九八六年八月)

一、为了充分发挥引进技术的效益,防止重复引进和引进技术的老化,节省外汇,提高全行业的技术水平,对引进的技术,实行国内转让,是十分必要的。为做好这项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二、转让引进技术,应有领导地进行,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一)全部产品设计、制造技术的转让,由部专业局批准。
 (二)引进技术的部分转让,由出让方自行决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对于有些影响全行业的引进技术,以及有些引进合同生效后二、三年内尚不能试制出样机的系列产品技术,由部下达转让计划。

三、转让引进的产品制造技术时,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引进单位一家生产已不能满足社会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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