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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局关于缴纳第一次年费的补充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专利局关于废止<关于缴纳第一次年费的补充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2年2月17日 实施日期:1992年2月17日)废止

中国专利局关于缴纳第一次年费的补充办法
 (1986年7月31日)


  申请人第一次年费应当在收到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决定通知后二个月内领取专利证书时缴纳。如果申请人收到中国专利局上述通知之日,是在自申请日起计算的当年上半年的,应当缴纳该年年费的全部,如果申请人收到上述通知是在当年的下半年的,则只需要缴纳该年年费的一半。如果申请人已缴纳该年度的维持费的,则应分别按照上述缴纳年费的全部或半数的情况,缴纳相应的差额。第二次及以后的年费应当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全费缴纳。
  申请人收到专利局邮寄授予专利权的决定通知的日期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申请人收到专利局的上述通知是在该款推定日期以后的,以其所在地邮局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的,除申请人能提出证明外,仍按照上述规定的推定收到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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